(2013)高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宗岭、袁丽霞、牛保中、安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高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唐县管道街南路。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宗岭,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汇鑫街道袁庄村。被执行人袁丽霞,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汇鑫街道袁庄村。被执行人牛保中,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汇鑫街道袁庄村。被执行人安爱民,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汇鑫街道袁庄村。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宗岭、袁丽霞、牛保中、安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的(2013)高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现该笔贷款被第三人袁宗庆使用,袁宗庆涉嫌骗取贷款罪,已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善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