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刘鹏与李金海、任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李金海,任风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65号原告刘鹏,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金海,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任风燕,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风燕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许原告刘鹏对被告任风燕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胡卫华审 判 员  王春华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国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