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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2015382原告王玉芬诉被告孔祥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沧县某乡某村。被告孔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沧县某乡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玉河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云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