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2015382原告王玉芬诉被告孔祥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沧县某乡某村。被告孔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沧县某乡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玉河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云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