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张小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世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剑勇,张小燕,叶世明,田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朱剑勇,男。申请执行人张小燕,女。被执行人叶世明,男。被执行人田中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世明在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会馆路口4层2号,有建筑面积104.96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叶世明在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会馆路口4层2号104.96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价值218308元的部分。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雪功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