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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潍坊中以溴化物有限公司与余姚诺日士塑化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中以溴化物有限公司,余姚诺日士塑化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中以溴化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637030-2.法定代表人HaimKoren,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姚诺日士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江潮路边168号。法定代表人陈书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寒滨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姚诺日士塑化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详见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洪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