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汪广强申请追加执行陈雪英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广强,汪建伟,陈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异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汪广强,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汪建伟,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第三人陈雪英,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汪广强申请执行汪建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建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汪建伟与第三人陈雪英与1996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因被执行人汪建伟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汪广强偿还借款之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汪建伟与第三人陈雪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执行人汪广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雪英为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雪英为本案被执行人。陈雪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汪广强偿还借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都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