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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成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朱秋林与成安县北乡义乡大寨二东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秋林,成安县北乡义乡大寨二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成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朱秋林。被执行人成安县北乡义乡大寨二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金贵,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秋林与被执行人成安县北乡义乡大寨二东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秋林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秋林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朱秋林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有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