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全亮与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亮,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泉行初字第24号原告李全亮,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茅伟,江苏东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本市泉山区王陵路68号法定代表人马立凯,处长。原告李全亮诉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公路运输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全亮以“协调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全亮承担。审 判 长 王继红审 判 员 马盛军人民陪审员 郭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