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葛洲坝民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兴明与宜昌宏业海棠科技有限公司、戈弋、望宏端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兴明,宜昌宏业海棠科技有限公司,戈弋,望宏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保字第00001-1号申请人刘兴明。被申请人宜昌宏业海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弋,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戈弋。被申请人望宏端。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5)鄂葛洲坝民保字第0000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刘兴明与被申请人宜昌宏业海棠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宏业海棠科技有限公司、戈弋、望宏端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刘德财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46-1-40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1957**号)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刘祖荣、闫祖芹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一路2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4018**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谌克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