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桂友与韩宝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友,韩宝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573号原告:王桂友。被告:韩宝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友与被告韩宝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