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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许xx诉齐齐哈尔市佰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连民,齐齐哈尔市佰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62号原告许连民,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齐齐哈尔市佰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四道街336号。法定代表人李雄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连民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佰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连民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许连民负担。审判员  高舒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