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辖终字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夫路与张建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成,张夫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新超,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夫路,居民。上诉人张建成与被上诉人张夫路申请诉中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4)临兰民初字第6589号民事裁定上诉称,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广东,本案应由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虽发生在临沂市兰山区,但侵权行为与涉争不动产没有实质联系,而且不是直接行为造成,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原则。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引起,原审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于保国审判员  尤洪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