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文菲与贾晓东、王春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菲,贾校东,王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徐文菲,女,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校东,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春华,女,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徐文菲与贾晓东、王春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文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新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毫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娄培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