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石首刑初字第00029号公诉机关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1日被本院续保。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龙迈牌电动三轮车沿本市建宁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建宁大道机动车产业城门前公路时,因故将车驶入左道后左转弯,遇彭某某无证驾驶未按期检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后载王某甲)沿建宁大道由东向西至此,因双方观察不力,加之刘某某在左转弯的过程中未避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两车相撞,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王某甲倒地受伤,两车受损,后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殁年47岁)。经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委托他人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15日,经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某赔偿王某甲医疗费及被害人彭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财产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乙的证言,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石首市公安交警大队石公(2014)第2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被害人的身份信息、火化证明、户口注销单、死亡医学证明,被告人户籍身份证明及多次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转弯的过程中未避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委托他人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了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被告人刘某某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长青审 判 员 欧阳军人民陪审员 唐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