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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敏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楼刑二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敏,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身份证号……,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租住……;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17日止;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云溪区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二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敏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苗莉、人民陪审员周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金静担任庭审记录,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曾敏谎称其丈夫是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钢材供应商,可以买到经济适用房,从而获得他人的信任。被告人曾敏以交纳购房款和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取将伪造的“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财务专用章”加盖在买来的收款收据上的方法,骗得被害人易某某、李某甲、侯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彭某某、周某某、佘某某、余某某、邓某某、政某某现金共计3270680元。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曾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提请对被告人曾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曾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作案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曾敏获知岳阳市恒立生活区经济适用房在建项目后,遂产生虚构自己有能力买到恒立经济适用房骗取他人财物的念头。被告人曾敏为达到诈骗的目的,在其朋友及其女儿同学的家长、老师中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曾敏虚构其丈夫是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钢材供应商,自己可以购买到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的事实,将有购买经济适用房意向的人带至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在建地看房,从而获取他人的信任。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曾敏采取将其伪造的“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财务专用章”加盖在收条或收款收据上的方法,以交纳购房款、车库款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易某某、李某甲、侯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佘某某、余某某、邓某某、政某某等9人现金共计2270680元。此外,被告人曾敏采取虚构其急需资金周转的事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易某某、李某丙、周某某、彭某某现金共计947000元。被告人曾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3217680元款项后,除租车、炒期货、购车和生活开支约75万元外,其余赃款全部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及打牌赌博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3月,被告人曾敏对其女儿同学的家长易某某谎称自己的丈夫是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自己能帮易某某买到每平方米960元的恒立经济适用房,游说易某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为此,易某某向被告人曾敏订购2套88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同月13日,被告人曾敏收取易某某购房现金159760元后向易某某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注明其中10000元为活动资金。同年5月4日,被告人曾敏收取易某某购房款19200元。同年6月5日,易某某在被告人曾敏的游说下又订购了2套78平方米的恒立经济适用房,并于当日、同年11月16日、20日先后三次付给被告人曾敏购房款及车库款现金160000元、16000元、52000元。被告人曾敏收到上述款项后均向易某某出具了收条。同年7月2日、10月31日、11月11日、12月、2012年7月4日、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曾敏虚构其开发房产需资金周转的事由,先后六次向易某某借款50000元、50000元、30000元、10000元、40000元、30000元,共计210000元。至案发,被告人曾敏分文未还。被告人曾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易某某现金共计616960元。2、2012年4月,被告人曾敏对其女儿的英语教师樊某某和樊的丈夫李某乙谎称自己的丈夫是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其可以帮他们以135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恒立经济适用房,并带李某乙到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的在建工地外围参观,取得樊某某、李某乙的信任。同年4月,李某乙向被告人曾敏订购了一套86平方米的恒立经济适用房,并向被告人曾敏预交了40000元购房款,被告人曾敏向李某乙出具了收条。2013年9月,被告人曾敏收取李某乙购房款尾款76100元,将之前出具的40000元收条收回,另行向李平江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李某乙交来房屋全款壹拾壹万陆仟壹佰元整”的收条。收条上加盖有被告人曾敏伪造的“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财务专用章”印章。2013年10月24日,李某乙向被告人曾敏提出退还购房款的要求,被告人曾敏以自己很忙为由推脱了。之后,被告人曾敏断绝了与李某乙的联系。被告人曾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现金116100元。3、2012年11月,被告人曾敏谎称自己和丈夫承包了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的工程项目,她可以购买到恒立经济适用房,骗取其女儿同学的母亲李某甲的信任。李某甲以方超、李某甲、李翠玉、湛雪的名义向被告人曾敏订购了4套恒立经济适用房,并分别于2012年11月20日、23日,先后四次向被告人曾敏缴纳购房款183600元、78300元、64800元、129600元,共计456300元。被告人曾敏向李某甲出具了加盖了伪造的“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财务专用章”印章的收款收据四张。被告人曾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共计456300元。4、2012年11月,被告人曾敏以上述虚构的相同理由骗取其女儿同学的母亲侯某某的信任后,多次游说侯某某购买恒立经济适用房,侯某某以经济条件不允许为由推脱。被告人曾敏遂以低房价及只收50000元预付款引诱侯某某购买,侯某某表示同意购买。2012年11月28日,侯某某将50000元购房预付款交给被告人曾敏。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曾敏又向侯某某推销车位,侯某某表示同意,并于当日向被告人曾敏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卡号为6222021907000******的账户内汇入款项58300元。被告人曾敏向侯某某出具了加盖了其伪造的“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财务专用章”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被告人曾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侯某某现金共计108300元。5、2013年3月,被告人曾敏对其女儿同学的家长李某丙谎称自己的丈夫在做钢材生意,承包了岳阳市恒立公司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其可以买到经济适用房,并带李某丙到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在建工地外围参观以取得李某丙的信任。同年3月14日,李某丙以165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向被告人曾敏订购2套65平米的小户型经济适用房、1套96平米的中户型经济适用房。同日,李某丙向曾敏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22021907000******的账户内汇款372900元,被告人曾敏向李某丙出具了收条。此后一个月,被告人曾敏向李某丙谎称有恒立经济适用房的车库出售,价格为56800元,并提出要李某丙出5000元向相关领导送礼,李某丙表示同意。当日李某丙交给被告人曾敏现金61800元,被告人曾敏将之前向李某丙出具的收条收回,另行向李某丙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李某丙人民币肆拾参万肆仟柒佰元整”的收条。同年3月27日、11月1日、21日,被告人曾敏虚构其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的事由,先后三次以月息5分向李某丙借款200000元、80000元、110000元,共计借款390000元。期间,曾敏除第一笔借款向李某丙支付了3个月的共计30000元利息外,至案发本息未还。被告人曾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李某丙现金共计794700元。6、2012年8月,被告人曾敏从朋友周某某处获知周某某的姑姐佘某某想在岳阳买房的信息后,对周某某谎称自己从事建材生意,其与房地产老板熟,有办法买到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周某某信以为真,即将曾敏可帮忙买到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的信息告知佘某某,佘某某表示有意向购买。之后,被告人曾敏带周某某、佘某某及佘的亲属等人到岳阳楼区雷锋山看经济适用房的户型。被告人曾敏对佘某某一行人称雷锋山经济适用房的户型与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的户型一样,佘某某看过该处户型后比较满意,表示想购买1套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并提出想看工地现场。被告人曾敏将佘某某带到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在建地后,以天正在下雨不方便为由阻止佘某某等人下车了解情况,并当面假装与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项目老总通话询问适用房情况。之后,被告人曾敏打电话给佘某某谎称还有其他人要购房,催促佘某某交付购房款。同月6日,佘某某在周某某家交给被告人曾敏现金197200元。同月15日,被告人曾敏引诱佘某某购买车库,收取佘某某交纳的车库款56000元。被告人曾敏收到上述款项的当日分别向佘某某出具了收条。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曾敏向佘某某出具了加盖有其伪造的“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财务专用章”印章的收款收据。2013年11月29日,佘某某从周某某处获知现无法联系上被告人曾敏后,即持曾敏出具的收款收据到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项目部询问。佘被告知该收款收据是假的后,方知上当受骗。被告人曾敏骗取被害人佘某某现金共计253200元。7、2013年8月,余某某经周某某介绍向被告人曾敏购买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被告人曾敏将余某某带到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在建地参观,并谎称其于2012年在该处购买了75平米的房屋,现愿意将该房以138000元转让,余某某信以为真并表示愿意购买。同年9月,余某某付给被告人曾敏现金138000元,被告人曾敏将事先开具的加盖有其伪造的“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财务专用章”印章的收款收据出具给余某某。同年11月,余某某从周某某处获知现无法联系上被告人曾敏后,即持曾敏出具的收款收据到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项目部询问。余被告知该收款收据是假的后,方知上当受骗。被告人曾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余某某现金138000元。8、2013年10月,政某某经人介绍向被告人曾敏购买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同月15日,政某某向被告人曾敏的账户汇款178560元。被告人曾敏于同月25日向政某某出具了一张加盖有其伪造的“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财务专用章”印章的收款收据。被告人曾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政某某现金178560元。9、2013年10月22日,邓某某经人介绍向被告人曾敏处购买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当日,被告人曾敏通过其男友任某某接收邓某某给付的房款178560元。被告人曾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现金178560元。10、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1日,被告人曾敏虚构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由,先后四次向朋友周某某借款共计250000元。至案发,被告人曾敏向周某某支付利息8000元,本金未还。2013年11月周某某与曾敏失去了联系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曾敏实际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现金242000元。11、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曾敏因购买“地下六合彩”赌博输了钱,便谎称自己是云溪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并以领导用公车不方便,需要租车为由,通过岳阳顺发汽车租赁公司张某某介绍,以每月7000元租赁曾某某的一台牌照为湘F300**的黑色丰田锐志小车。同月23日,被告人曾敏将该车抵押给彭某某以月息1角向彭某某借款150000元。2013年11月23日,彭某某与曾敏失去了联系。至案发,被告人曾敏尽向彭某某支付了一个月利息15000元,本金未还。被告人曾敏实际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现金13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敏潜逃外地。2013年1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曾敏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曾敏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曾敏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信息,被告人曾敏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本院(2009)楼刑二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曾敏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判处被告人曾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17日止,被告人曾敏被羁押时间为三个月十一日。3、岳阳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指挥部提供的财务专用章样本。证明被告人曾敏在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财务专用章”系伪造。4、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李某丙报警称其儿子同学的母亲曾敏以丈夫承包了岳阳市恒立公司经济适用房小区的项目工程,可以帮忙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其购房款434700元,并以各种理由向其借款390000万元后下落不明。此后,陆陆续续又有被曾敏以同样方法骗取购房款的被害人易某某、李某甲、侯某某等九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013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发现曾敏逃跑后可能藏匿于广东省佛山市海区大沥镇广云宾馆。27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刑警中队的协助下在广云宾馆将被告人曾敏抓获。5、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曾敏通过张某某的介绍在他这里租车,曾敏如期支付了租车费用,并将车还给了他。2013年9月20日,曾敏又打电话向他租车,他就将一辆车牌号为湘F300**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租给曾敏,租期为2个月,曾敏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7000元。第二个月租车期满后,曾敏未将车还给他。他与曾敏联系不上即通过汽车GPS定位系统发现车停在岳阳市洛王菜科所一私房院子里,经查找得知曾敏于2013年9月21日将该车质押给一姓彭的女子,向彭借款150000元。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曾敏多次在他们公司租赁汽车,共计花费13万元左右。7、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曾敏的丈夫;2013年9月曾敏说认识市里的人,可以搞到恒立经济适用房,房子拿到手就可以赚钱,而且介绍人可以另外找买家要二万元好处费。他不认识这方面的人,就跟程某某说了这件事,程某某找来二个人在曾敏手里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房款都是交给曾敏的,程某某找二个买家各要了二万元,他和程某某每人分得二万元,曾敏说有事需要用钱,他就将这二万元给了曾敏。2013年11月,曾敏说在外面欠了很多钱,无法偿还,要跑路。12月份,曾敏用陌生手机打电话说她躲在广东,身上没有钱,要他帮忙搞点钱,并发了一个建设银行的账号和户名给他。他就在岳阳市求索西路的建设银行柜台自动存取款机上汇了3400元现金给曾敏。之后他就去广西一个朋友那里做事了,没多久他就听说曾敏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他不知道曾敏在外面骗了多少钱,也不知道曾敏在外面谎称他是恒立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的承包商。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有一名做建材生意的女子以帮李某丁、佘某某夫妇在岳阳恒立家属区购买房子为由,骗取李某丁、余梅林购房款197000余元。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底他被岳阳市经济信息委员会指派担任恒立公司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指挥长,恒立经济适用房主要是为了解决恒立公司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只对内部人员进行销售,不对外出售。10、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明她的同事廖某某说其市政府的朋友帮他搞了二个恒立经济适用房指标,要她帮忙介绍人购买。她介绍同学谢红微的熟人购买了一套,还有一套廖某某卖给了一位姓邓的妇女,廖某某共给她二万元好处费。11、证人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他的老乡任某某找到他说其在恒立经济适用房项目部送钢材,其妻子曾敏的亲戚在市政府有关系,可以在恒立搞到经济适用房,问他要不要。他的姨妈正好想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他就答应任某某先带人去看房。大约过了二天,他打电话给任某某说要带人去看房,任某某和曾敏开车接他和他姨妈到恒立经济适用房前期几栋已经完工了的现房看了一下,之后因他姨妈没有足够的资金,房子没有买成。有一次他跟廖某某聊天的过程中无意提及任某某在恒立经济适用房项目里送钢材,任某某的老婆曾敏有亲戚是政府官员,可以搞到恒立的经济适用房。廖某某当时就问他如果有人要买经济适用房,找任某某还可不可以搞到,他就介绍廖某某与任某某认识。廖某某共介绍了二个人在任某某手上购买恒立经济适用房。同时程某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任某某。1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0月,他通过程某某认识了任某某,并听程某某说任某某有关系可以买到恒立的经济适用房,他后来把这个事情跟他们社区的书记尹某某讲了,问尹某某是否有熟人需要购买经济适用房。10月15日左右,尹某某介绍了刘某某来跟他联系经济适用房的事情。10月22日,尹某某又介绍了一个邓姓女子来跟他联系经济适用房的事情。他带这二个人在任某某手里购买了恒立经济适用房,从中获取二万元中介费。同时廖某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任某某。1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和提交的收条。证明曾敏向她谎称其丈夫是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可以帮忙购买恒立的经济适用房。她于2011年3月13日、5月4日、6月5日、11月16日、11月20日分五次将406960元购房款、购车库款给曾敏,曾敏向她出具了收条。2011年7月2日、10月31日、11月11日、12月、2012年7月4日、7月21日,曾敏以开发房子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六次向她借款共计210000元,每次都出具了借条。同时易某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曾敏系骗取其购房款及向其借款的人。1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收款收据。证明曾敏向她谎称其与丈夫承包了恒立公司经济适用房的工程项目,可以帮忙买到恒立的经济适用房。她于2012年11月20日、11月23日分四次以转账或支付现金的方式将456300元购房款给曾敏,曾敏向她出具了加盖“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15、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和提交的收款收据。证明曾敏谎称其丈夫承包了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可以帮忙购买经济适用房。她于2012年11月28日、12月18日分二次以汇款或支付现金的方式将108300元购房款、购车库款给曾敏,曾敏向她出具了加盖“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同时侯某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曾敏就是骗取其购房款和购车库款的人。1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收款收据。证明曾敏谎称其丈夫是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开发商,可以帮他购买经济适用房。他于2012年4月通过湘天国际花园小区对面的工商银行将40000元购房款汇到曾敏指定的工商银行账户上,曾敏向他出具了一张加盖了“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2013年9月,他在南湖湖尚小区门口将购房款的尾款76100元现金交给曾敏,曾敏将第一次出具的收款收据收回,重新出具了一张116100元的加盖了“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财务专用章”的总收款收据,落款日期为2013年3月19日。17、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和其提交的收条、借条。证明曾敏谎称其与丈夫承包了恒立公司经济适用房的工程项目,可以帮忙买到经济适用房。她于2013年3月14日在湘天国际花园旁的工商银行附近将434700元购房款、购车库款给曾敏,曾敏向她出具了收条。2013年3月27日、11月1日、11月21日,曾敏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分三次向她借款共计390000元,每次都出具了借条,至案发她共收到曾敏30000元的利息。同时李某丙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曾敏系骗取其购房款及向其借款的人。18、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证明曾敏称其朋友曾某某打牌输了钱,需要借150000元周转,还说曾某某愿意将自己的车牌号为湘A7YD**的丰田牌黑色轿车抵押在她这里,每月支付15000元利息。因曾某某在公安机关工作,不方便出面借款,所以由其出面。她当时见曾敏有车抵押,并愿意支付高额借款利息,便同意了。曾敏从她那里借了150000元,曾敏向她出具了借条。2013年10月23日,曾敏支付过一个月的利息(15000元),11月23日她就无法与曾敏取得联系了。19、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证明曾敏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12年2月5日、6月6日、7月1日、2013年8月1日分四次从她手中借款共计250000元,期间她共收到曾敏给付的利息8000元。20、被害人佘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收条、收款收据和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佘某某通过弟媳周某某的介绍得知曾敏可以帮忙购买恒立的经济适用房后,佘分二次付给曾敏197200元购房款及56000元购车库款,共计付给曾敏253200元,被告人曾敏出具了收条和收款收据。21、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收款收据。证明2013年8月,她听弟媳周某某说曾敏在恒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想卖掉,她就表示想买。9月底,周某某将曾敏带到她家中,她一次性付给曾敏138000元购房款。因曾敏称转让该套经济适用房需要收取一万元左右的转让费,所以曾敏在向她出具的加盖了“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上载明的金额是123750元,曾敏还称该张收据是其交钱给恒立经济适用房项目部时项目部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17日。2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20日,她的朋友谭某某找到她说有一位朋友叫尹某某,是金鄂山社区的书记,尹某某的社区有二套经济适用房,问她是否需要,如果要的话要另外加4万元手续费。她问了经济适用房的位置,并提出要去看看。22日,谭某某打电话给她,说尹某某和廖主任在苗圃华雅茶楼210房间等她。她和老公赶到茶楼,房里坐了很多人,有尹某某、廖主任、谭某某,还有谭某某一名叫邵建果的朋友,谈得差不多的时候,就到了中午吃饭的时间,他们在华雅的三味包厢吃饭,吃饭的时候,尹某某和廖主任又叫来了四个人,吃完饭,她把之前说好的4万元手续费给尹某某,尹某某就让她跟着任某某去汇款,在南湖的工商银行,她将175000元通过儿子的工商银行转到了任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上,另外还给了3560元现金给任某某,任某某只给她开了一个收条,她打电话给尹某某说任某某只给她开了一张收条,尹某某说没有关系。2013年10月25日再把收据开给她,并要她准备好儿子无婚姻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10月25日下午尹某某将收据给她了。因为尹某某和廖主任说2014年3月份开工,6月份交房,所以直到2014年4月她去场地看了,房子还没有动工,就打电话给尹某某问6月份有房子没有,尹某某说要推迟到6月才动工,可能要推迟交房,她当时没有说什么。到了5月22日左右,她去看了还是没有一点动工的迹象,就和尹某某说如果6月还没有动工的话就不要房子了,要求退还购房款,尹某某回复说没有问题。之后她又和廖主任打电话,廖主任说帮忙看能不能将她调到第一期,她说如果不能调到第一期,能否调到雷锋山或湖滨的经济适用房,廖主任说尽量。到了6月23日,廖主任打电话说任某某跑了,房子的事情被骗了。23、被害人政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14日,她丈夫晏某某打电话说其通过金鹗山社区的廖主任搞到了一套恒立的经济适用房,要她跟廖主任衔接。次日,她找到廖主任说明来意,廖主任将她叫到一个茶楼,并叫来了一个男子跟她介绍恒立经济适用房的情况,她将情况打电话告诉丈夫晏某某,并要丈夫从云南将178560元购房款打到该男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因为廖主任跟她丈夫说买恒立的经济适用房要楼区的户口,她与丈夫都是岳阳县人,所以她就用户口在楼区的朋友刘某某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该男子收到钱后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她。当天她按照丈夫的意思交了四万元经济适用房指标款给廖主任。2013年10月25日,廖主任拿了一张加盖有“恒立经济适用房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并将之前那个男子打的收条换回去了。到了6月份,她再向廖主任问房子的情况时,廖主任才告诉她被骗了。24、被告人曾敏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敏对其谎称丈夫是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开发房、钢材供应商,可以搞得到该经济适用房,从而获得他人的信任,先后以交纳购房款、购车库款和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借款,伪造“岳阳市恒立经济适用房财务专用章”加盖在买来的收款收据上,骗得被易某某、李某甲、侯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彭某某、周某某、佘某某、余某某、邓某某、政某某现金共计321768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过程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21768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敏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敏虚构借款事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丙、周某某、彭某某现金的事实属实,但被告人曾敏与各被害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中存在在约定的借款期间曾敏向各被害人还本付息的情况,本院认为在计算被告人曾敏诈骗金额时应将上述被告人实际已支付的款项共计52000元予以扣减。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426700元及余某某现金123750元的事实。经查,公诉机关提交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能证明被害人李某甲、余某某被骗的现金分别为456300元及138000元,公诉机关起诉书所述上述两处数额属计算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曾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曾敏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09)楼刑二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曾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曾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犯合同诈骗罪,尚未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十九天,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28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梅审 判 员  苗 莉人民陪审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