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194���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被告张某己。被告张某庚。被告张某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春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