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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194���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被告张某己。被告张某庚。被告张某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春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