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377号原告刘某,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后,经审查,该离婚案已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移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涂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