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德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浙江飞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与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飞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德民初字第762号原告:浙江飞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勾里村。法定代表人:王耀麒。委托代理人:许春松,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黎明村。法定代表人:陈国兴。委托代理人:唐佳璐,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飞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春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唐佳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8月8日,原、被告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原告厂房、综合楼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的造价、工期、违约责任及质量保修等进行了约定。之后,双方订立补充协议,对工期等事项进一步明确。2008年4月25日,工程开工。2009年3月20日初验收,2009年4月24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2011)湖德民初字第553号对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的方案、质量问题需修复用,已经司法鉴定并作出了具体意见,依据合同约定和(2011)湖德民初字第55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被告应承担保修责任,被告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原告可请求被告赔偿因保修所产生的费用,经原告多次联系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修复义务,但被告未履行,故成讼。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给原告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修复费用517129元。被告辩称:质量问题形成的原因,除被告施工原因外,还有原告使用不当及气温等客观因素引起,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修复费用缺乏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出具的的修复造价,是预估,未实际发生,原告无权就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向被告主张。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8月8日,原、被告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原告厂房、综合楼工程。2009年4月24日工程竣工验收。原告在使用该工程时发现质量问题,诉中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及产生的原告出具意见:(一)1号厂房涉案工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如下:1.墙体存在不同程度的开裂,裂缝处基本也存在不同程度渗漏,开裂的部位及形式主要如下:(1)窗户四角的水平裂缝、竖向裂缝、斜裂缝及窗下墙的竖向裂缝。(2)上下窗之间墙体的竖向裂缝及斜裂缝。(3)钢柱与墙体交接部位的竖向裂缝。2.所抽检厂房的5处地坪混凝土厚度中,有2处地坪混凝土的厚度偏小,有1处地坪混凝土的厚度偏大,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3.厂房耐磨地坪普遍存在色泽不一、起砂现象,G-K/2-3轴存在砸坑。根据检测情况,并结合相关技术规范,造成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如下:4.上述1.质量问题中的墙体裂缝主要是由于窗台施工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压顶及填充墙施工不当引起的,此外,温差作用及不同材料自身收缩性能的差异对墙体开裂的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5.上述1.质量问题中的墙体渗漏由下述原因引起:(1)墙体裂缝的存在。(2)屋面女儿墙处防水施工不当、防水卷材自然老化及厂房屋面使用维护不当。6.上述2.的质量问题是由施工引起的。7.上述3.中地坪色泽不一、起砂的主要原因是施工不当,次要原因是使用上的磨损;G-K/2-3轴地坪砸坑是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二)2号厂房涉案工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如下:1.墙体存在不同程度的开裂,裂缝处基本也存在不同程度渗漏,开裂的部位及形式主要如下:(1)窗户四角的水平裂缝、竖向裂缝、斜裂缝及窗下墙的竖向裂缝。(2)上下窗之间墙体的竖向裂缝及斜裂缝。(3)钢柱与墙体交接部位的竖向裂缝。2.所抽检厂房的3处地坪混凝土厚度中,有2处地坪混凝土的厚度偏小,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3.厂房耐磨地坪普遍存在色泽不一、起砂现象。根据检测情况,并结合相关技术规范,造成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如下:4.上述1.质量问题中的墙体裂缝主要是由于窗台施工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压顶及填充墙施工不当引起的,此外,温差作用及不同材料自身收缩性能的差异对墙体开裂的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5.上述1.质量问题中的墙体渗漏由下述原因引起:(1)墙体裂缝的存在。(2)屋面女儿墙处防水施工不当、防水卷材自然老化及厂房屋面使用维护不当。6.上述2.的质量问题是由施工引起的。7.上述3.的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施工不当,次要原因是使用上的磨损。(三)办公楼涉案工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如下:1.屋面缺少“20厚水泥砂浆找平层”,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2.A-F/5-11区域屋面板(五层屋顶)及14-16/A-F区域屋面板(四层屋顶)存在渗漏。3.墙体存在不同程度裂缝,裂缝均位于框架梁、柱与填充墙体的交接部位,裂缝形式为梁下水平向裂缝及柱边的竖向裂缝,大部分裂缝位置均存在渗漏现象。根据检测情况,并结合相关技术规范,造成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如下:4.上述1.的质量问题是由施工引起的。5.上述2.A-F/5-11区域屋面板(五层屋顶)的渗漏是因设置企业标牌破坏屋面防水层引起的;14-16/A-F区域屋面板(四层屋顶)的渗漏是由于屋面防水施工不当引起的。6.上述3.的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填充墙体施工不当引起的,此外,温差作用及不同材料自身收缩性能的差异对墙体开裂的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针对修复造价,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一、综合楼墙体裂缝及屋面修19867元;二、1-2号厂房墙体裂缝修复15252元;三、外墙涂料22429元;四、1-2号厂房耐磨地坪修复82773元;五、1-2号厂房地坪混凝土厚度不足修复380301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1)湖德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2.司法鉴定书;3.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一,关于综合楼墙体裂缝及屋面修复和1-2号厂房墙体裂缝修复问题。鉴定意见中反映被告施工因素占主因,应由被告承担80%的修复费用。第二,关于外墙涂料问题。外墙局部修复后,应当考虑外墙美观,应重做全部外墙涂料,相应由被告承担80%的费用。第三,关于1-2号厂房地坪混凝土厚度不足修复问题。1-2号厂房地坪混凝土厚度不足,明显属于施工不当引起,修复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第四,关于1-2号厂房耐磨地坪修复问题。厂房耐磨地坪依附在厂房地坪混凝土之上,厂房地坪混凝土厚度不足修复,必然导致厂房耐磨地坪重做,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综上,被告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而不履行,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保修费用,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建设工程保修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浙江飞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保修费用509112.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浙江飞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浙江飞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担-元、被告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公民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陆炳荣二O一五年四月――日书 记 员 傅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