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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元成诉被告民和县家兴土建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3)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成,民和县家兴土建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马元成,男,回族,1945年3月20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喜全,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和县家兴土建队。法定代表人刘家兴。委托代理人万秀红,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元成与被告民和县家兴土建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元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元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鄂秀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申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