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付玉环、周密与周佰林侵犯土地承包权经营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环,周密,周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711号原告付玉环,现住榆树市。原告周密。被告周佰林,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玉环、周密诉被告周佰林侵犯土地承包权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