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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姜汉珍诉被告白冰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汉珍,白冰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61号原告姜汉珍,汉族,无职业。被告白冰川,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汉珍诉被告白冰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汉珍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汉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汉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汉珍负担。审判员  邓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锐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