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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南北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南北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665号原告西安市南北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玄武路东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A7-604室。法定代表人陈锦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鹄甄,男,1984年1月1日出生。被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1号国宾写字楼605室。法定代表人徐亚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宏达,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南北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西安市南北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主张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施工名称为2011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施工场地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本院认为,本案属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民事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新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