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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安子城、田晶与赵洪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子城,田晶,赵洪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114号原告安子城。原告田晶。被告赵洪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安子城、原告田晶与被告赵洪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子城、原告田晶撤回对被告赵洪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綦荣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