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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一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尹绪海与被告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3401号原告尹绪海,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被告杜晓,女,成年。原告尹绪海与被告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同年3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尹绪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杜晓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于2011年8月8日、11月22日、2012年3月19日分别在其处借款,共计600000元,并承诺以锦汇花苑的三处房产作为抵押。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是推脱,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被告杜晓未到庭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1年8月8日、11月22日、2012年3月19日,被告出具的借据各一张,证明借款时间及金额。被告杜晓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杜晓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8月8日、11月22日、2012年3月19日,被告杜晓分三次在原告处借款,并出具借据,内容分别为:“今借到尹绪海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注:此借款以锦汇花苑2-8-1101作抵押,面积165.32㎡,杜晓,2011.8.8”;“今借到尹绪海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注:此借款以锦汇花苑1-2-1001作抵押,面积167.07㎡,杜晓,2011.11.22”;“今借到尹绪海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注:此借款以锦汇花苑1-2-1101作抵押,面积167.07㎡,杜晓,2012.3.19”;以上借款共计600000元。三张借据中的批注部分处,均加盖有河南锦汇金正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原告称被告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外,原告称三笔借款双方均口头约定有利息,其中第一笔是月息1.8分,后两笔是月息2分,三笔借款的利息均支付至2014年4月8日。本院认为:杜晓分三次从原告处借款,每次借款200000元,共计6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未予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出具的欠条中没有记载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尹绪海6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庆九审判员  苗 丹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