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涉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涉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南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本院在执行南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2月2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20000元,给付申请人19800元,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用扣除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涉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