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芹华与被告任元金、杜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芹华,任元金,杜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徐芹华。被告任元金。被告杜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芹华与被告任元金、杜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芹华以涉案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芹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3元,减半收取1106.5元,由原告徐芹华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人民陪审员 刘洪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