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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海航与蒋丽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航,蒋丽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647号原告:朱海航。被告:蒋丽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航诉被告蒋丽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海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晴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应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