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海航与蒋丽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航,蒋丽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647号原告:朱海航。被告:蒋丽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航诉被告蒋丽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海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晴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应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