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董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4)第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进路、史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中旬,被告人董某以赢利为目的在邢台市桥东区某某街建行对过一门市内利用捕鱼机(赌博机)开设赌场。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董某以赢利为目的在邢台市桥东区某某街某某星城内利用捕鱼机(赌博机)开设赌场。期间赢利共计12000元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赌博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董某残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董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董某违法所得1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军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