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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二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瑞娜被告刘儒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娜,刘儒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二初字第430号原告杨瑞娜,女,汉族,生于1979年,住禹州市。被告刘儒青,男,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娜诉被告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娜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瑞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瑞娜负担。审 判 长 :孟金虎审 判 员 :胡伟霞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康晓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