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丁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志豪与王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豪,王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32号原告蒋志豪。委托代理人陈程,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卓。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豪与被告王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蒋志豪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陆亚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梦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