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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志豪与王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豪,王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32号原告蒋志豪。委托代理人陈程,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卓。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豪与被告王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蒋志豪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陆亚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梦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