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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彭某,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劳某,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于2015年3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开庭的传票,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