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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谢成孝与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成孝,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912号原告:谢成孝,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梁锡洪,重庆市江津区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石羊坝,组织机构代码67335392-7。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成孝与被告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成孝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成孝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成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00元,减半收取281.50元,由原告谢成孝负担。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思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