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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调确字第17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孙鹏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调确字第17486号申请人线国瑞,女,1944年1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孙鹏(线国瑞之子),男,1972年1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线国瑞,身份同上。申请人孙颖(线国瑞之女),女,1970年6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线国瑞,身份同上。申请人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号。法定代表人赫捷,院长。委托代理人杨一博,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医务处职员。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线国瑞、孙鹏、孙颖、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雷恩强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线国瑞、孙鹏、孙颖,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因孙长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于2015年4月1日达成医调字第T487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一次性赔偿线国瑞、孙鹏、孙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22724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柒佰贰拾肆元整。二、本协议签字后生效,孙长森与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现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是线国瑞、孙鹏、孙颖、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线国瑞、孙鹏、孙颖、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487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雷恩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晓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