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刘某某,现住德惠市。被告王某某,现住扶余市。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订婚的,1994年2月1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长女王雪怡(1996年2月18日生)、婚生长子王宝儒(2002年1月23日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原告于2014年11月份离家出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王雪怡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自行抚育,婚生长子王宝儒随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自行抚育;原告和婚生长女王雪怡共分得的6亩地由原告自己经营耕种;有债务,欠被告妹妹王春艳20000元,由被告自行偿还,欠原告姐姐刘淑兰3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五枚,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及子女情况。被告王某某未答辩,未出庭,未举证。经审理查明,1994年2月1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长女王雪怡(1996年2月18日生)、婚生长子王宝儒(2002年1月23日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两名子女,虽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加强理解和沟通,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对于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原、被告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原告坚持离婚,原告也未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