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6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孙瑞森,浙江浙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以及委托代理人孙瑞森和被告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柳某乙。婚初双方关系尚可。之后,双方在外地经商并居住深圳,被告对原告态度冷淡,双方曾自行协商离婚事宜,终因涉及财产问题而协商不成,原告原系中国电信温州分公司正式职工,应被告要求辞去工作,现原告无固定职业,又无稳定经济来源,被告应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另,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享有业经法院判决确认的金芒芒借款债权100万元,应归原、被告各半享有。故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柳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72万元(依每月3000元按20年时间计算为72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共有借款债权50万元及利息;3、婚后财产:坐落深圳市宝安区宝安街道宝兴路西侧万骏经贸大厦1416号、1417号两套房产、坐落深圳市泰华阳光海2b幢1106室房屋在婚后装修所增值约78万元价值、深圳市尚摩电子有限公司50%的股权、价值988000元的揽胜越野车一辆依法分割;4、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婚前财产,即2克拉钻戒指一枚、卡地亚蓝气球手表一只、首饰一套(包括项链一条、钻石手链一条和铂金戒指一枚)、玉石挂件一对;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2、婚生女儿柳某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出生证一份,证明婚生女儿身份情况;3、(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本金)100万元;4、产权资料查询结果与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查询表各二份,证明坐落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街道宝兴路西侧万骏经贸大厦1416号、1417号两套房产登记情况的事实;5、深圳市尚摩电子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的决议一份,证明被告持有深圳市尚摩电子有限公司50%的股权的事实;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1月7日购置价值988000元的揽胜越野车一辆的事实;7、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收款收据各一份,证明涉案房屋二次装修实付工程款250000元的事实;8、房屋施工材料、家具等一系列基础设施、设备价款目录表各一份,证明涉案房屋一系列基础设施、设备总额331486元的事实;9、装修后购置配套家用实物清单一份,证明购置配套家用实物90项总额746827.49元的事实。被告柳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符事实,夫妻之间虽有争执,但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而且双方还育有女儿,2014年间双方还一起外出旅游,希望原告为家庭子女着想,夫妻和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柳某甲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举行订婚仪式。2010年1月16日双方举办民间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柳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在深圳经商期间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14年12月,原告携带孩子从深圳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好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近期因双方个性脾气差异,遇事不能相互理解和体谅,为家庭琐事时有发生纠纷和争吵,夫妻关系受到了一定影响,但今后原、被告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家庭着想,各自约束自己的行为,尊重理解对方,多些沟通和体谅,避免发生纠纷和争吵,夫妻之间可以和睦相处。考虑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二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