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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高明欣与孙秀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欣,孙秀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高明欣,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威县人。被告孙秀岩,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欣诉被告孙秀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定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原告高明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明欣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史养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