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桥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大庆与被告于汝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庆,于汝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桥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杨大庆,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汝林,男,1974年4月2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大庆与被告于汝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合同双方是南京晟通农禾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南京林发种子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杨大庆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大庆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熊观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