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异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天津惠天实业公司 其他合同纠纷 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惠天实业公司,天津市靓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创实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异字第00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惠天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陶润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国军,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连恩,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靓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蒋伟,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创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明园路2号阳光花园B15别墅。法定代表人陶润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商业银行中北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天津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三方债权均已转让给天津市靓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惠天实业公司、天津创实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津惠天实业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天津惠天实业公司称,2011年4月18日作出(2004)二中执字第628号、(2011)二中执恢字第22、23、24、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天津惠天实业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119952号)建筑面积23951.42平方米房屋及土地面积36826.91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东丽国用96字第00475号)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最终裁定将房屋及土地抵偿给天津市靓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此,以该房屋及土地的评估拍卖未通知异议人,程序存在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天津市商业银行中北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天津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与天津惠天实业公司、天津创实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天津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与天津惠天实业公司、天津创实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2004)二中民二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天津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于200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4)二中执字第462、463、464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1)二中执恢字第22、24、25号。天津市商业银行中北支行与天津惠天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公证处作出(2004)津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商业银行中北支行于2004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4)二中执字第628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与天津惠天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6)二中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天津惠天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津高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于200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7)二中执字第358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1)二中执恢字第23号。在执行过程中,天津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天津市商业银行中北支行于2010年3月1日分别将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于2010年3月1日在天津日报公告通知被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于2010年9月7日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天津市靓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在天津日报公告通知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于2010年3月1日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天津市天华事故车维修中心,于2010年3月1日在天津日报公告通知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华事故车维修中心于2011年3月25日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天津市靓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在今晚报公告通知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天津市中盛勃然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天津惠天实业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建筑面积23951.42平方米房屋(图纸上所标1、8号建筑物不包含在内)及土地面积36826.91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财产价值评估,评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409.7万元,评估报告已送达各方当事人。2011年1月13日委托天津市天华信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5409.7万元作为保留价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登记流拍,2011年3月25日降价20%以4330万元作为保留价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登记流拍。因天津市靓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将流拍的天津惠天实业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的建筑面积23951.42平方米房屋(图纸上所标1、8号建筑物不包含在内)及土地面积36826.91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4330万元抵偿给天津市靓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剩余债权608.33万元以物抵债后放弃。2011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04)二中执字第628号、(2011)二中执恢字第22、23、24、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将申请执行人由天津市商业银行中北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天津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变更为天津市靓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二、解除天津惠天实业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01195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丽国用(96)字第00475号)建筑面积23951.42平方米房屋(图纸上所标1、8号建筑物不包含在内)及土地面积36826.91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查封;三、将天津惠天实业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01195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丽国用(96)字第00475号)建筑面积23951.42平方米房屋(图纸上所标1、8号建筑物不包含在内)及土地面积36826.91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4330万元抵偿给天津市靓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剩余债权608.33万元天津市靓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四、将天津惠天实业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01195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房东丽他字第0100000012号)建筑面积23951.42平方米房屋(图纸上所标1、8号建筑物不包含在内)及土地面积36826.91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天津市靓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及相关手续费由天津市靓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五、本院的(2004)二中民二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六、天津市公证处的(2004)津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7)津高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04)二中民二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津高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公证处作出的(2004)津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04)二中执字第628号、(2011)二中执恢字第22、23、24、25号民事裁定书,已明确上述执行的案件执行终结,执行异议提出的期限,应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终结之前,鉴于上述案件已执行终结,故异议人天津惠天实业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不属于审查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天津惠天实业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白中信审 判 员 李会芝代理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志祥速 录 员 周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