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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凯、孙晓丽与大连软件园中兴开发区有限公司、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王凯。原告:孙晓丽。被告:大连软件园中兴开发区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孙晓丽诉被告大连软件园中兴开发区有限公司、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凯、孙晓丽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孙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75元由原告王凯、孙晓丽负担。审 判 长  刘 博人民陪审员  孙淑铃人民陪审员  戴文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谷 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