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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66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