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汪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79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李先权,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