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宁波巴黎春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致远正合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致远正合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宝敏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巴黎春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致远正合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宝敏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85号原告:宁波巴黎春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北路1288号联盛商业广场地上一层至五层B地块部分。法定代表人:王力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慈,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致远正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聚才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市宝敏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走马街广场26号021幢3170室。法定代表人:渋谷达英,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巴黎春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致远正合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宝敏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巴黎春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巴黎春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巴黎春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财产保全费1333元,合计诉讼费3109元,由原告宁波巴黎春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洁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邓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