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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彬,黄雪丽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云法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锋,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5日。被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云阳县计生征字(2014)35130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阳县计生征字(2014)35130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的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阳计生征字(2014)35130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原云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的云阳计生征字(2014)35130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执行。审判长  何世斌审判员  黄海龙审判员  高国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桂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