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津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钱某,男,汉族,务工,住津市市。被告朱某某,女,汉族,务工,住津市市。原告钱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江海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睿与人民陪审员刘仕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理。代理书记员苏微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2月1日在津市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8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钱某某,现在津市市棠华乡岳山小学读书。原、被告婚后均在外打工,联系较少,且双方性格不合,最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自2011年初起分居生活,至今已有4年之久。2014年6月,原告接到广东某计生办的电话说是被告在外生育一子,属于超生,要对原、被告进行罚款。此事后来经过津市市棠华乡岳山村村民委员会核实,被告并非与原告生育一子,而是与他人生育一子。至此,原告得知被告已与他人非法同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直接��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婚生子钱某某身份信息;津市市棠华乡岳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朱某某未到庭答辩及举证、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举证、陈述,结合本院认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2月1日在津市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8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钱某某,现在津市市棠华乡岳山小学读书。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来由于双方均在外打工,联系较少,且性格不合,以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被告自2011年初起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6月,原告从其他途���认为被告已经在外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2014年12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遂成本案。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因均在外务工,联系较少,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上双方性格不合,最后导致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达四年之久。综上,本院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子钱某某一直随原告方生活,若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婚生子钱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较妥。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原、被告均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承担婚生子相应的抚养费用,具体数额以本院确定为准。对原告要求婚生子钱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成年,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若对此仍有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钱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钱某某由原告钱某直接抚养成年,被告朱某某自2015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子钱某某生活费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正式发票由原、被告各负担50%,被告朱某某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用。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海兵审 判 员 肖 睿人民陪审员 刘仕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苏 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