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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孔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长坝乡。委托代理人周健,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长坝乡。本院受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杨永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