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尤某某,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村民,现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现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受理原告尤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