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贵发与被执行人张锡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贵发,张锡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315号申请执行人陶贵发。被执行人张锡全。上列当事人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50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张锡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陶贵发各项经济损失8841.52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合计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50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