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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执字第4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孝梅,李昊,赵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4589号申请执行人朱孝梅。被执行人李昊。被执行人赵佳。申请执行人朱孝梅与被执行人李昊、赵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民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李昊、赵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蒋理敏借款24万元、支付利息(按本金24万元,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被告李昊、赵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孝梅借款58.5万元、支付利息(按本金58.5万元,自2012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50元,由被告李昊、赵佳负担。被告李昊、赵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徐州市铜山区土地、工商、车辆、银行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封被执行人赵佳所有的苏C×××××号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李昊、赵佳名下坐落于铜山新区徐师大公寓小区商业步行街D2#、D3#室房产,因案情需要,暂不宜处置该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585000元,已强制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铜民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凤芹执行员  孟曙光执行员  王秀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