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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中法执申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王有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王有德,王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执申字第00009-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娇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桂林镇金三角大华农贸城2幢16-17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有德,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有德。被执行人:王泉,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北路**幢*单元***室。关于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歙县歙州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王有德、王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山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黄仲裁字第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4日立案执行。因本案主要财产在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本院决定指定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黄仲裁字第42号裁决书指定由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锋审 判 员  秦 峻代理审判员  黄继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多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