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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017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童世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童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1738-3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童世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童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童世宏向申请执行人王军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5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该判决书生效之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查封童世宏妻子陈芳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同住楼403室房屋。2015年3月30日,陈芳向我院提交原宣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其与童世宏1995年10月25日已调解离婚的事实。经审查,陈芳与童世宏已于1995年10月25日解除婚姻关系,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同住楼403室房屋在宣城市房屋管理局登记的时间为2005年1月29日。本案债务发生时间为2012年11月15日,在此期间童世宏与陈芳非夫妻关系,本院查封的房屋系陈芳离婚后的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同住楼403室房屋一套。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亚平 微信公众号“”